船長認四項傳票罪
石昨於東區法院承認其中四項沒有依照信號停止航行的傳票罪,羅則承認一項阻差辦公罪;惟二人否認各兩項企圖離開香港水域傳票罪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至於餘下的控罪則或於稍後撤控,案件今日繼續處理。
控方案情指,去年十月十二日約凌晨一時廿二分,海事處船隻在在南丫島榕樹灣附近海面向「啟豐二號」發出警告及要求它停止航行的信號,但「啟豐二號」並無依令停下,廿分鐘後,六至九名水警成功登船,要求船長石桃勝及船東羅堪就將船停下,當時船上除石及羅外,尚有三名乘客。
案件編號:ESS 4549-4554、4562-4563/2015、ESCC 14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