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獨家提供緬甸外傭中介服務的金邁國際僱傭中心及其女經理,去年六月未依顧客提出外傭「在港無工作經驗」的特別要求,隱瞞外傭之前曾在港工作四天,最終該外傭上工不足三個月便離職。涉案公司及女經理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中的「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服務罪」而被檢控,昨日荃灣法院認罪,分別被判罰款八千元及四千元,並須向顧客合共賠償約一萬一千元。
涉案僱傭中心已在今年四月結業,前東主羅耀強昨代表出庭認罪。羅被判罰款後在庭外表示判決不公,他指當初發現將涉事外傭的工作紀錄「搞錯」後,已嘗試安排換人及退款,無奈仍遭檢控。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組」指揮官黎嘉樂則在庭外表示,本案非首宗同類個案,但亦反映了公司及僱員必須小心核實資料,否則同樣會觸犯法例及須賠償。
首被告金邁國際僱傭中心有限公司(金邁),與任職僱傭中心經理的次被告林淑玲(五十六歲),分別被控在去年六月提供僱傭服務時,向消費者錯誤描述「在港無工作經驗」。
案情指,去年六月事主要求金邁提供中介服務,並特別言明家傭必須在港毫無工作經驗。金邁安排了緬傭AYE與事主會面,及後事主決定僱用AYE,並向金邁支付約九千元中介費。至同年七月底,事主聯絡金邁確認AYE是否毫無工作經驗,但次被告一直拖延回答,最終AYE獲批工作簽證。
至同年八月中,次被告才向事主承認,AYE曾在港工作四天,然後以工作環境惡劣為由向前僱主辭職。次被告繼續游說事主聘請AYE,事主最終同意,並支付五百元作為AYE的醫療檢查費。AYE在九月中開始工作,翌月初便請辭,十一月底離職,事主再支付一千五百元替AYE買機票。其後事主向海關投訴兩被告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羅耀強昨求情時表示,由於緬甸政府決定停止輸出外傭,導致公司無法經營而結業,他亦欠下一身債,須轉行駕的士謀生。次被告承認沒留意公司提供的資料,懇求輕判。裁判官考慮兩被告初犯,故判處罰款。
案件編號:TWS 18379 & TWCC 330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