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移居香港的婦人早前承認唆使十三歲親生女兒賣身富二代一案,女被告昨於區域法院接受判刑。辯方求情時透露女被告因長年的精神問題困擾,令她的價值觀扭曲及有幻覺,犯案只是希望女兒能結識上等人,「過啲精彩嘅生活」。法官姚勳智直言,難以想像一名母親會向女兒提出與他人性交的要求,最後判女被告入獄一年。而同涉案的女被告同居男友,則被控非禮及恐嚇要強姦該女童,昨被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法官告誡男被告不要再說類似的說話,否則只會自招麻煩。
受害女童的母親、現年四十一歲女被告,承認一項企圖促使年齡在廿一歲以下女童與他人非法性交罪後一直遭收押,她昨押解到庭,甫見男被告即笑逐顏開,聞判時則表情呆滯。辯方求情指,被告出身內地的農村,父母均已離世。她到深圳工廠工作時結識港人前夫,婚後卻發現自己有躁狂及思覺失調徵狀。她○一年誕下女事主後,精神問題開始變得嚴重。當時她居於國內時,曾企圖以鐵線殺害女事主後再自殺,前夫遂在○四年接她母女來港定居。
女被告長年活在幻覺中,因受幻聽影響致其價值觀扭曲及有病態信念,她相信人生應要活得精彩,認識上等人及有錢人便是一條捷徑。因她對其人生並不滿意,且擔心死後沒人照顧女事主,不想女事主活得如她一般平淡,故希望女事主認識有錢人,可活得精彩一點。女被告在女事主五歲時讓她做童星、拍廣告,故犯案非為個人利益。
另外,她亦有情緒障礙,及對人際關係渴望,會不惜付出代價來討好對方;加上她與男被告同居,對性的態度鬆散才犯本案,事後已自撰求情信表示會痛改前非。
辯方亦呈上由她前夫及女事主所撰的求情信,女事主在信中表示一方面討厭及「很嬲」母親,但另一方面亦擔心母親的病情惡化及遭重判。
法官判刑時指案件嚴重,被告的行為已破壞女兒對母親間的信任及依賴,更令女兒害怕單獨見她,母女關係已破裂,造成無可挽回的後果。但考慮女被告患精神分裂及獨特的錯亂精神狀況,最終判她一年囚刑。法官最後告誡被告,母女關係非一朝一夕可修補,報告亦指要女事主願意下,母女才可相見。現時女事主隨親父同住。
至於案中卅九歲李姓男被告,即女被告同居男友,否認刑事恐嚇及非禮兩罪,經審理後,法官裁決時指,男被告當時所說的恐嚇句子沒有前文後理,且女事主在事隔數月才憶述事件,有關句子是妄語還是有意令事主受驚,實無法確定。另女事主亦不能肯定男被告有否碰觸或揭開她的裙,故裁定兩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52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