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旬漢因升降機故障行十五層樓梯後死亡,究竟可否追究法律責任?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事件實屬不幸,死者家屬要追究責任存在一定難度。陸坦言,行樓梯為六旬漢的個人選擇,雖然全部升降機均不能運作,但他可選擇不前往該處,即使該處為其寓所,他亦可到其他地方暫住。
此外,六旬漢或可透過其他方法上樓,例如找人攙扶,更甚着親友背他上樓梯,惟他卻選擇自己行上去,可能對其身體情況未有足夠評估,故初步認為事件或未涉及其他人的過失。陸又指,管理公司在升降機損壞後,若已安排工人修理,則未必造成疏忽,故可謂「無對象可以索償」。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則指,大廈須強制購買第三者責任保,惟只保障因結構性損壞或業主共同管理的地方出現問題時所造成的損失,如外牆有石屎剝落墮下引致傷亡等意外。然而今次事件不涉樓梯損壞引發意外,可能涉及身體狀況問題,故較難索償,索償必須證明管理公司有疏忽,但如管理公司已貼告示通知壞(車立),市民知悉仍選擇行樓梯,風險或要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