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發展商套丁案12人收押

丁屋發展商涉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聯絡多名沙田原居民違法出售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發展商與十一名原居民被廉政公署控告串謀詐騙等罪,眾被告在區院經審訊後,昨被裁定廿二項串謀詐騙罪成立,成為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但發展商向莫錦貴提供利益的控罪則脫罪。法官直指本案與「呃綜援」性質相似,都是未有資格的人假扮有資格,斥責被告違背丁屋政策而牟利,現將眾被告收押至下周五判刑。

十二名被告依次是村屋發展商李欽培(八十二歲)及十一名沙田原居民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及劉德勝(卅二至八十歲)。

法官昨日裁決時指出,眾被告明知原居民申請丁屋時,需要有地有丁的「遊戲規則」。惟第二至十二被告把丁權賣給首被告,首被告則把手上的土地,名義上轉讓予原居民被告,再由他們申請興建丁屋(俗稱套丁)。雖然有賣丁權的特赦證人都指新界「套丁」由來已久,不知道屬於違法。

法官卻指,本案被告使用地契等假文件,以不當手段令地政總署相信他們擁有該地,被告深知其行為屬不誠實。

賣丁權牟利 違安居政策

法官續指,確實有原居民因缺乏資金或土地,不能行使丁權,但強調政府的政策是要讓原居民安居,惟被告賣丁權牟利,與政策相違,遂裁定串謀詐騙罪成。至於首被告涉及向莫錦貴提供一百六十萬元介紹費,法官指出,由於何人可批准莫收取利益亦不清楚,基於法律觀點判首被告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不成立。

求不要判囚 官搖頭示意

辯方求情時強調,賣丁權的行為「唔係話多人做等於無罪」,但形容情況「唔係啱啱開始,屬幾普遍」,望法官可以考慮背景特殊而不要判囚,惟法官搖頭以示拒絕。

案發於○八至一一年間,第二至十二被告向地政總署申請於沙田大輋村、即自己持有的農地上建丁屋。但他們在申請前,把自己的丁權以十三萬至廿五萬元不等,賣給首被告控制的公司;原居民聲稱持有的農地,仍然是由首被告控制,最終地政總署批出部分申請。

據悉,自七二年至本年六月底,地政總署共批出約四萬宗丁屋申請,涉及補地價逾十一億元。

案件編號:DCCC 2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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