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行法例對女性僱員懷孕有既定保障。根據《僱傭條例》訂明,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四十周的僱員,均可享有十周產假薪酬、因懷孕而缺勤的疾病津貼及禁止僱主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除特殊情況外,僱主在接獲僱員有醫生證明的懷孕通知後,不得解僱有關員工,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十萬元。
根據《僱傭條例》對產假的規定,僱員如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四十周,並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的懷孕通知,便可享有十周產假,並可獲發相等於其每月工資五分之四的薪金。僱員可與僱主協商放產假的安排,一般是預產期前兩至四周,例如「前四後六」、「前二後八」等。
除享有薪產假外,僱員要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日,如有適當醫生證明,均可按病假計算,如僱員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每一日均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此外,為免僱員在工作期間不幸流產,禁止僱主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條例》亦訂明,僱主不能以懷孕解僱員工,除非有關員工犯嚴重過失或僱員仍在試用期階段,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除遭罰款外,僱主如解僱懷孕員工,仍須支付十周的有薪產假、代通知金及一筆相等於一個月薪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