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繼二○○六年後,昨再次裁定現行《破產條例》違憲。今次涉及到《破產條例》第30A,該條文規定,一名破產人在法庭頒發破產令前離開香港,直至該破產人返港及通知其破產官,其破產期才開始計算。終院指出,該條例侵犯了破產人的旅行自由,因此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並駁回破產管理署署長就案件提出的終審上訴。
本案的破產人Zhi Charles (前稱Chang Hyun Chi),是一名南韓裔港人,他因未能償還逾二億元欠債而於○六年十二月被頒令破產,但他在破產令頒布前已離港及長居海外,他其後雖曾多次短暫回港,但都沒有通知破產官,直至一二年回港時被捕。他要求法庭裁定其四年破產期已屆滿及已自動解除,觸發今次訴訟,他昨日獲終審勝訴。
終院指,涉案條文限制了破產人離開香港的自由,而無論破產人在甚麼情況下離港或不能返港、破產人是否準備和願意與破產官全面合作,該條文均自動適用,條文亦沒有給予法庭酌情決定的權力,因此屬於違憲。
這是繼終院○六年裁定破產者每次出入境要知會破產官的限制違憲後,終院再判《破產條例》違憲。《破產條例》的修訂草案已在立法會草案委員會通過,但仍未提交到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處理,新例於明年十一月生效。
案件編號:FACV 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