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星翁死唔益子女 逾12億盡歸慈善

身家至少擁有逾十二點五億元的已故新加坡航運富商陳劍敦,○八年在港訂立最後一份遺囑,要將他與妻子「我們名下所有……的財產」全撥作慈善,並在遺囑表明冀子孫不要為遺囑打官司。惟事與願違,陳的五名子女為遺產問題決裂,並先後星、港興訟,其中四名子女在港民事控告擔任遺囑執行人的長姊,就遺囑中「我們名下財產」的字眼,要求法庭釐清若並非用父親姓名登記的香港公司是否屬遺產一部分。爭拗最終鬧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裁定四名子女敗訴,一錘定音判「名下財產」是指所有資產,故該間公司亦屬遺產擁有。

四名上訴人是陳劍敦(下稱陳)的女兒陳慈蘋及三名兒子陳精毅、陳毓群及陳振奮,答辯人是長女陳慈萱。陳於三十年代由福建赴新加坡謀生,並創辦亞非船務公司,估計單在新加坡的公司大樓,價值已逾十二點五億港元。育有兩女三子的陳於○八年在港身故,享年九十二歲。

上訴人指只限陳夫婦登記財產

判詞指上訴人提出的爭議在於,陳與妻在涉案中文遺囑中所指的遺產覆蓋範圍,當中「我們這份平安囑書將管轄及處理我們名下所有(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的財產」。上訴人認為遺囑範圍只限於用「陳劍敦」夫婦登記的財產,但答辯人認為是指陳的所有遺產。由於陳有部分在港的公司股份,在立遺囑前已轉到兩名女兒名下受託保管,答辯人認為該些股份應屬遺產,要胞妹交出,但作為上訴人之一的胞妹拒絕交出。

判詞昨指,首要釐清「名下」的意思,中國早在十一世紀已有詩詞用「名下」代表「屬於我自己的財產」,古代中國並無信託法例的概念,故「我的財產」與我「名下的財產」並無分別。判詞又指與訟雙方均同意,涉案遺囑可理解是處理陳氏夫婦所有財產,若上訴人的說法成立,遺囑所指的有陳氏夫婦姓名登記的遺產,就只得一間值四百五十萬美元的公司,相比陳的所有財產屬微不足道,故對陳會立遺囑處理這筆小財產感懷疑。

稍為改動字眼可免興訟

終院因此裁定,遺囑所指的「名下財產」是陳的所有財產,又指,若草擬涉案遺囑時改用「我們所有的財產」便可避免是次訴訟。

案件編號:FACV 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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