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被批佗衰港廉潔度

【本報訊】立法會大會昨日早上流會前,討論將《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及第八條的適用範圍擴大涵蓋特首,多名議員批評前特首曾蔭權爵士等案件未能以防賄條例控告,令人質疑是否「刑不上特首」。

提出動議的民主黨黃碧雲指,香港近年廉潔排名由二○一一年的第十二位,下跌至去年的第十七位,而近年包括曾蔭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等多宗案件,均令國際社會對香港的廉潔程度有所懷疑。

質疑當年無修訂防賄例

黃碧雲又指,立法會早於一九九九年要求修訂防賄條例,但二○○八年修例時仍未納入,令人感到「一個政府、兩套標準」;公民黨梁家傑及工黨何秀蘭同時稱,有獨立委員會於二○一二年提出建議,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規管,但現屆政府上任三年多仍未落實有關工作,質疑有「走數」之嫌。

民建聯譚耀宗則認為,由於特首沒有直屬上司,若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三及第八條規管,將有憲制性問題,建議特首尋求中央政府,即國務院總理授權成立獨立委員會,成為特首的「主事人」,審批特首涉及收受利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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