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再拗具體瀆職行為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於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案,上訴聆訊昨日繼續,四名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終完成陳詞,輪到主控官David Perry發言。Perry重申,本案是一宗典型的公職人員失當案件,犯案者更是政府第二把交椅。對於辯方指摘控方未能舉出許仕仁行為失當的具體例子,Perry強調許身為政務司司長,將本來應對全港市民付出的忠誠出賣予地產商,甫上任便一直講大話隱瞞已入袋的巨款及跟新地的關係,以公職謀取私利,便已是行為失當,違反了一名公職人員只能以港人利益為重的基本責任。控方今日將繼續陳詞。

代表控方出戰的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強調,本案毋庸置疑是一宗極嚴重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仲有乜嘢情況衰過一個政要,收錢去優待一個私人集團?」他強調身為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行事應以全港市民利益為首要,但許受地產商收買,就算無承諾會優待對方,亦已違反公眾的信任,更可能令市民對政府信心全失,已屬行為失當。

Perry續指,許上任後仍一直講大話,隱瞞該筆秘密款項及他與新地的關係,況且許自己亦已承認,因兩年間收到該筆相等於他在政府五倍薪酬的千多萬元巨款,他才可過着揮霍生活,這已是利用權位去謀取個人利益。至於辯方指許收錢時尚未上任,Perry說,以有關控罪性質,犯案者自然會用盡方法將交易粉飾成與公職無關:「要懷疑許受賄,一定會查佢在任之時,佢喺上任前收、卸任後收,就會難以追查。」

指陪審團被錯誤引導

在Perry陳詞前,代表陳鉅源的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繼續陳詞,他引述上訴庭於一九七八年在一宗涉及郵差向市民索取利是的案中裁定,控方引用《防止賄賂條例》檢控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時,毋須證明公職人員是否收到利益、會否影響到他行使職權時做或不做任何事,Winter指這正好符合本案中許的情況,問題是許在○五年六月收取新地八百多萬元時,仍未上任政務司司長職位,不能控以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

Winter續指,控方既不能用防賄條例起訴,便只剩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用,但此罪在過去八百年來的案例又規定,被告必須要有瀆職行為;結果,控方就把上述郵差案例的原則,強加在行為失當罪中,指新地付錢給許「打好關係」,被告毋須做瀆職事已可成罪,而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竟認同此說法,是犯了法律錯誤。另外,最後一名上訴人關雄生的代表昨只呈交書面陳詞,強調許並無做瀆職行為。

案件編號:CACC 44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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