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 郭炳江 上訴指原審犯錯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於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提供利益等罪成,他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前執董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同被判囚。他們均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昨在高院上訴庭審理,許仕仁及郭炳江的代表律師先後陳詞,批評原審法官麥機智出錯,先是批准控方將許在未被警誡下所作的供詞呈堂,引導陪審團裁決時亦作出錯誤指引,最終陪審團對各被告作出的裁決並不一致,他們要求撤銷定罪。聆訊預計需時七天。

本案四名上訴人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多項罪名成立。有關控罪指許仕仁先後在擔任職金局行政總裁、政務司司長及行政會議成員前後,隱瞞與新地的關係及收取新地免費住宿及現金等利益。五項罪名成立的許仕仁,被判監禁七年六個月;兩罪成立的陳鉅源及關雄生,分別被判監六年及五年;至於只有一項罪名成立的郭炳江,則被判囚五年。

指廉署涉嫌用計誘許爆料

昨先由許仕仁的代表大律師蔡維邦陳詞。蔡先指出,原審法官不應批准控方將廉署在○九年十二月與許會面的口供呈堂,他指廉署在○八年十月已收到匿名投訴人舉報,到○九年底其實已有足夠證據懷疑許干犯受賄罪行,況且廉署人員所問的問題,包括許為何毋須付租,性質已接近詰問;蔡認為,廉署若為許錄口供,必須先警誡許,但廉署沒這樣做,有用計誘許爆料之嫌,因此原審法官應行使酌情權,拒絕控方把口供呈堂。

蔡續指,控方不應在結案陳詞中,把許在跟廉署人員會面後,與郭炳聯和關雄生相約見面混為一談,似暗示許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另外,蔡指涉及許卸任司長職位後收取一千一百多萬元的第七項串謀提供利益罪,被指提供利益的郭炳江和郭炳聯均脫罪,在如此情況下被指收錢的許卻被判罪成,陪團審裁決不一致令人難以明白。

「傾向優待」有罪 史無前例

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則陳詞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元素,必須包括涉案公職人員有持續優待提供利益者,即使未有確實瀆職,起碼亦要指明該公職人員可以或可能作出的不當行為,否則,陪審團便不能進一步考慮有關行為是否有合理辯解,以及其嚴重性有否損害公眾利益。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對此質疑說:「許仕仁又不是美女,按常理新地高層給他巨額利益,想跟他交朋友,當然是希望許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

萬江儀續指,控方一直強調只要許仕仁有「優待或傾向優待」郭氏或新地便是有罪,毋須肯定他有實質不當行為,這樣詮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在過去八百年來英國澳洲等普通法地區內可謂史無前例;另外,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竟說,要證明許仕仁特定的不當行為十分困難,變相叫陪審團無視辯方指摘控方未能證明許有實際瀆職行為的辯護理由。萬今日將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CACC 44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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