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國主張南海主權,在二戰後的數十年,東南亞各國和美國基本是採取認同的態度。例如在一九五八年九月,當中國發表聲明指南海諸島適用中國領海十二海里標準的規定後,越南政府曾以總理照會的形式表示認同。而中國這領土主張,則是根據國際法上的「發現」、「先佔」和「時效」等原則所提出。可惜情況隨着南海發現石油資源開始而改變,經過大約二十年,在南海諸島上,越南佔據了最多的島嶼,有大約三十個,而菲律賓也比中國要多,且這些國家也進行了大規模的填海和軍事防禦。所以今天當中國進行同樣的行為,美國則作出強烈反應,這是政治考量,並不是法律理據。
事實上,美國對中國南海主權主張的法律討論,也是隨着不同時代的政治需要而改變。首先是從二戰後的承認中國國界線,到現在改以海洋公約作為依據。聲稱中國在南沙的建設是「人工造島」,所以不派生國際法上的海域管轄面積。眼下中國和美國是在使用兩套不同的國際法來申明主張:中國一直以國界原則,而美國則已經更改為海洋公約下的領海原則。
中國現在所劃的只是領土,還沒有以此為依據,按照海洋公約賦予的權利劃出領海,或是專屬經濟區。按照國際法的原則,中國這些權利仍是存在的,日後還是可以隨時行使。現在中國提出的十二海里,屬於安全警戒區,是出於防衞島嶼的目的,防止外國船機接近。這個標準,當然是參考了領海的標準,但從性質上卻是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