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條例》多項不包括特首

【本報訊】曾蔭權今次僅被控兩條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未有因其他涉嫌收受利益行為,被控以較嚴重的受賄罪,主因是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當中的多項條文均不規管特首。不過,若有證據證明曾蔭權曾在出任特首前,以財政司司長或政務司司長身份收受利益,則仍有可能被控違反《防賄條例》。

公僕收利益 須特首許可

《防賄條例》第3條規定,除非得到特首許可,否則公務員和包括問責官員內的公職人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防賄條例》第4條規定,任何政府人員如因公職身份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濫用職權的誘因、報酬或原因,均屬違法。《防賄條例》第8條,更限制任何與公務機關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向有關人員提供利益,如無合理辯解即屬違法。三者的最高刑罰同為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44(2)條進一步規定,公務員因公職關係而獲得的饋贈,均視為給予該員所屬部門的利益。倘若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退還禮物並不恰當,有關人員應向部門報告,並將所獲贈的禮物提交部門處理。

曾醜聞爆出 揭制度缺陷

曾蔭權在一二年初被揭連串醜聞後,政府於同年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檢討相關法例和指引。委員會最後認為特首「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由特首自行決定應否收受利益「完全不恰當」,是制度上根本缺陷。

委員會在報告提出多達三十六項建議,包括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3和8條的規管範圍、成立三人獨立委員會負責給予特首收受禮物的許可等。

不過,現屆政府拖足三年多,至今仍未落實有關修例建議,令特首繼續不受《防賄條例》相關條文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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