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報業集團二○一二年獨家踢爆,時任特首曾蔭權疑接受富商款待坐豪華遊艇遊澳門、陪富商出席晚宴,以及乘搭私人飛機遊埠,而今次曾蔭權的控罪中並未涉及有關事宜,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今次檢控「唔代表係終結」,一旦廉署掌握新證據,「幾時都可作出新檢控決定」,不排除加控其他罪名。另外,曾案交付高等法院審訊,代表控方出庭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指,除考慮到最高刑罰外,被告涉案時的職位及社會地位,整體案情、罪行嚴重性等等,都是決定將案交上高院的因素。
曾蔭權面對的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每項最高可判監七年。香港的成文法中並沒有一條「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是依賴普通法流傳下來的不成文原則,向曾蔭權提出檢控,而普通法亦無對罰則作出規定。而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如法例無為罪行定出最高刑罰,則最高刑罰均為監禁七年,另加無規定上限的罰款。而七年監禁,亦同時是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
沈仲平指,曾蔭權被控兩罪,如罪成理論上最高可判十四年,但實際上法庭量刑時,會就案件嚴重性、多項罪名的刑罰是否要同期執行等因素作考慮。雖然控罪最高刑罰在區院司法權力範圍以內,但律政司最後還是決定將案帶上高院,由陪審團聯同法官審理。沈仲平同意曾蔭權在社會上享有高地位,是決定的因素之一。
他續指,律政司決定一宗案在哪級法院開展審訊是以《檢控守則》作依歸。守則列明除了要考慮罪行的最高刑罰外,還牽涉多項因素,例如被告人的背景紀錄,是否身負重任或處於受人信賴的崗位,也是必須考慮的元素,另外案件整體案情,罪行嚴重程度,案件的爭議事項對公眾的重要性,是否涉及社會的標準與價值觀,律政司都要一併考慮。沈強調交付高院的決定,是在經過通盤考慮所有因素後所作,拒絕評論有哪項較具決定性。
另外,東方報業集團在二○一二年,揭露曾蔭權乘坐富商遊艇及私人飛機外遊等。律政司昨指,對傳媒先前曾報道,控罪以外涉及曾蔭權的事宜,認為無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不過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若廉署接獲進一步證據,而證據足夠提出起訴,就隨時就上述事宜,作出新的檢控決定。
另一法律界人士陳曼琪不評論個別案件,但指一般而言,即使一個人已被檢控,若廉署等執法機關,就涉及該名人士的其他指控,掌握新證據,而證據牽涉另一獨立事件,執法機關就加控其他罪行,今次起訴決定「唔代表係一個終結」;法律界人士陸偉雄亦指,畢竟廉署對此案的調查已持續多年,再拖下去並不理想,今次起訴曾可作為向公眾的交代,若及後有更多證據,定罪之前亦可再加控其他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