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例並無規管預先包裝食品必須標示出產地,但若有生產商標明有關食品產自某個國家,就要受《商品說明條例》規管,若然食品的來源地與聲稱的不同,即屬違例。
海關發言人表示,《商品說明條例》並沒有強制規定在貨品或包裝上,必須列明其產地來源資料。然而,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所有標示或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說明,包括產地、製造、生產、加工或修復貨品的地點必須是正確無誤,商戶如在有關貨品資料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說明的罪行。
任何人士售賣附有虛假達致關鍵程度商品說明(包括產地)或附有虛假商標的貨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