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張震遠上訴得直 改判社服

【本報訊】已被法庭頒令破產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因其擔任主席的香港商品交易所拖欠一名前僱員卅多萬元薪金,早前被判入獄六周,成為欠薪案在一○年刑事化後,首宗公司負責人因欠薪而被判監個案。

不過張昨於高院就其減刑上訴得直,改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即毋須入獄;而法官判決理據則稍後下達。

官指原審缺乏基礎

五十七歲上訴人張震遠早前被判監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故實際上他從沒服刑過。他昨午到庭,聞悉毋須判囚後,只面露微笑,並無太大反應。張在今年四月於九龍城法院承認「沒有在到期日內支付欠薪」及「沒有根據判令支付款項」兩罪,控罪指他任主席的商交所,未有支付前高級企業傳訊經理馬兆龍於一三年五至八月的薪金;及在勞資審裁處作出頒令後,未有向馬支付卅三萬九千多元。

其代表律師鄧樂勤陳詞指,今次只是為盡力拯救商交所,才一時失策犯案,故判囚是過重,而且社會服務令報告亦指張有悔意。

不過原審裁判官則以張聲稱財困,但是仍多次更換律師、繼續租住淺水灣豪宅和租用辦公室等,認為他並非真誠懊悔而判監。

惟高院法官昨指,張已破產,真正欠薪者是商交所,張只以負責人身份揹上刑責。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以此斷定張無悔意,其實缺乏基礎,故判張減刑得直。

案件編號: HCMA 27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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