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名示威者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佔中期間衝擊立法會大樓,上月在東區法院承認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兩罪,各被判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昨向法庭申請覆核。控方陳詞指四名被告的行為近乎暴動,理應判監,並在庭上播放on.cc東網的新聞片段顯示各被告當日的暴力行為。首次觀看事發時片段的主任裁判官錢禮看後直言「一個影像勝過千言萬語」,案件現押後到下周一裁決。
四名被告依次為鄭陽(十八歲、廚工)、戴志誠(二十四歲、廚工)、張智邦(二十三歲、售貨員)和石家輝(二十四歲、會計文員)。眾被告早前承認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凌晨,與其他人無合理辯解損毀立會大樓七道玻璃幕牆、九道玻璃門、一道石門、廿五塊渠蓋、一塊假天花及一對玻璃門柄等,及於上址非法集結。
控方陳詞指本案涉及群眾參與的大規模暴力行為,嚴重程度接近暴動,即時監禁才是唯一合適選擇。控方並首次在庭上播放來自on.cc東網及有線電視的新聞片段,顯示四名被告當時手執鐵馬、磚頭及金屬棒等硬物衝擊立法會大樓的玻璃門。辯方則指各被告只是關心社會時事,無證據顯示涉及有組織犯罪活動,各被告犯案只為吸引傳媒注意,沒有佔領立法會的意圖。
案件編號:ESCC 398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