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連發生醫護人員因為按照程序處理救護事件導致病人受害的事件。前天,一名長者在北大嶼山醫院外疑中暑暈倒,在距離醫院只有大約三十米的距離,因為按照程序等待救護車到達,五分鐘以內的步行時間最終用了超過二十分鐘才送抵醫院,病人不幸不治。上月中旬,一名孕婦因作動緊急召喚救護車,救護員按照程序,將已穿羊水的孕婦送到並沒有產房的明愛醫院,之後才送往瑪嘉烈醫院生產,最終女嬰疑因腦部缺氧造成永久損害變成半植物人。
事件中,有關人員均已按照程序辦事,這是正確的,我們要明白政府和公營機構運作的複雜性。人員這麼多,必須有一套可預期和共同遵守的行動模式。可是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過去一些合理的規定,在新環境之下已經變得不合理,或者已經無法配合時代的新需要。
政府和公營機構領袖的責任,就是要不斷更新規則,讓服務進步以配合時代發展需要,使法律規定和各項規則、工作模式和當下社會最新狀況三者能夠相互結合,不要令規定和工作模式反過來成為改善民生的絆腳石。可惜現在不少本該承擔這樣責任的人士只懂得墨守成規,不思考規定在當下是否合理,反過來令市民的生活變得不便,甚至受到傷害。抱有這種工作態度的人,絕對沒有資格擔任重要職務。
難道對於每個不合理的規定,都要市民自己通過申訴專員和司法覆核才能改變,部門首長就不能主動的去為民生多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