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司法不受任何干涉

裁判官陳碧橋日前就「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者判刑時,表示早前曾受威嚇。另外,一份網絡報紙刊登了一張疑似威嚇陳官的設計圖片。

有關事件實在讓人關心。恐嚇法官除了違背我們日常所說的法治精神之外,具體而言,更跟《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所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相衝突。

香港市民普遍明白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可是我們的概念,主要集中在司法機關相對於行政和立法而言,認為法院工作不可受到政府和立法會的干涉,這是對的。可是法院能夠獨立進行審判的前提,範圍不止於此,還包括不受任何干涉。這裏所說的「任何」,指的是整個社會的所有人和機構。

今天香港社會強調自由,遂出現了一個對法官工作很不利的環境。有些人覺得評價一下法官工作是個人自由,無傷大雅。可是行使自由是有界線的,不可濫用。在別的領域如是,面對司法和法律時更要特別注意。

美國法學家亨利‧盧米斯曾經對司法獨立作過這樣的解說:「在法官作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宣布決定的法官,其作出的決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響,他也不是法官了」。這裏包括是我們甚至認為是微小的權勢和壓力,我們都有責任有意識地尊重和保護。

這次陳官受威嚇的事件,正好給社會響起了一次提醒和反思的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