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無悔意 明愛女講師囚兩月

明愛專上學院女講師於去年四月四日在港鐵大圍站過閘時,違例使用長者八達通遭揭發,港鐵職員開出罰單期間,更發現她涉使用他人身份證,警員接報到場後,再在她銀包內檢獲兩張屬他人的大學學生證。女講師早前在沙田法院受審後,被裁定三項盜竊及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成。案件昨日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因本案失去教席及被迫擱置婚期,但裁判官判刑時嚴斥被告,至今仍毫無悔意,將她判監兩個月及罰款二千元,但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卅二歲女被告陳麗蓉,並無案底,昨聞悉要入獄後表情呆滯。被告早前在審訊中自辯時,透露她在香港大學畢業,並取得認知科學碩士學歷。辯方亦指被告自小讀書成績優秀,工作表現亦獲同事及學生肯定,明愛專上學院副院長朱昌熙特別為她撰寫求情信,被告家人及同事亦到庭旁聽支持。

已喪失教席 婚期擱置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父母退休,妹妹已婚,被告在事發後已失去教席,日後很可能無法再執教鞭;另外,被告與拍拖九年的男友計劃快將結婚,但婚期現需擱置,被告已因本案付出沉重代價。

辯方表示,本案有別於非法入境者或非法勞工藉他人身份證隱瞞身份的案件,被告只是沒有把拾獲的身份證及學生證交出,法庭是基於她拾遺不報才將她定罪,她最多只是一名機會主義者,並無意圖使用涉案學生證,而其中一張學生證更已過期無效。而被告自定罪後已被收押三周,一嘗牢獄之苦,冀法庭可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給她機會改過自新。

狠斥被告堅稱非貪心

惟裁判官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案發後因前途盡毀而應獲刑罰扣減的說法。裁判官重申任何人犯法前,都應知道要承擔法律後果;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背景報告顯示她至今仍堅稱案發時僅不小心「用錯證」而非貪心,可見她毫無悔意,判社服令不適合,法庭亦不見得有例外情況,可判她緩刑。裁判官又指,盜用身份證較盜用八達通更嚴重,因身份證有許多個人資料,資料除可被盜用外,亦可售予他人,故要對被告判囚以懲。

案件編號:STCC3627/2014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