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線寬頻推銷員,涉嫌在其公司海報前進行銷售活動,被食物環境衞生署票控未經准許展示海報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及罰款二千元。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引發何謂「展示」的法律爭議。法官指有關法例沒有為「展示」下定義,法庭應按字面解釋,由於涉案海報可能在上訴人到達現場前已被架起,故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罰款。
控方指,上訴人謝文飛於去年九月十五日穿上印有「有線寬頻」標誌的上衣,在荃灣富華中心外行人天橋上展示三張「有線寬頻」的海報,並接受一名路人有關安裝寬頻的查詢,食環署遂控告謝未經准許展示海報。律政司稱,控方只要能夠證明謝當時是在涉案海報附近進行銷售活動,便已符合有關法例中對「展示」的要求。惟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指律政司的闡釋已大大擴闊了「展示」的含意。
法官裁定,謝須直接「展示」海報才違反有關條例。雖然謝當時是進行銷售活動,但涉案海報可能在謝到達現場之前已被架起,故謝不是「展示」海報的人。法官因此判謝上訴得直,但因謝當時是自招嫌疑,故駁回謝的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HCMA 20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