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鑾雄羅傑承上訴駁回

【本報訊】捲入澳門巨貪案的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及本港商人羅傑承,因涉嫌以二千萬元賄賂歐文龍,以獲取澳門樓盤「御海‧南灣」五幅土地批給,早前被澳門初級法院判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判囚五年三個月,兩人的代表律師於宣判後即時提出上訴。澳門中級法院昨日裁定所有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不審理檢察院提出的上訴。判決書內,劉鑾雄被指因缺席聆訊及態度不合作,是次判囚已經是輕無可輕。按澳門刑法,中級法院在判決後,如被判囚八年以下徒刑,不得再提出上訴,只可提出無效異議。而大劉昨日則如常往灣仔午膳。

法院:判囚已是輕無可輕

就劉鑾雄及羅傑承提出的上訴,澳門中級法院昨日裁定,劉鑾雄及羅傑承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方鎮猷、劉鑾雄及羅傑承對原審終局裁判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不審理檢察院提出的上訴。在中院判決書內,劉鑾雄認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量刑過重,請求判處低於三年的徒刑,更指被上訴的合議庭應考慮其符合《刑法典》第六十六條第二款d項的情節,但判決書指劉鑾雄經多次通知,仍顯出不合作的態度,缺席審訊之餘更否認罪行,故判囚五年三個月已是輕無可輕。判決書續指,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f項,有關罪犯如被判囚八年以下徒刑,不得再提出上訴。

可提「無效異議」不屬上訴

有法律界人士指,針對中級法院否決是次上訴申請,上訴人士可向中級法院提出無效異議,而中級法院會視乎上訴人士的理據,再審視判決書內容是否有問題,但不屬於再上訴的申請。

羅傑承早年官非不斷,九四年涉商業詐騙及開空頭支票,遭澳門當局起訴,最終獲判無罪;同年,他開拍電影,涉嫌恐嚇導演,在港被起訴,也獲判無罪。

捲欺詐案 羅曾遭斬斷手筋

到九九年,羅又捲入澳門一宗欺詐案,被裁定濫用信用罪成,判監兩年三個月,他更因缺席聆訊,一度傳出遭通緝,但最終並無入獄紀錄,羅日前亦聲稱自己無罪。羅在九五年更曾在尖東街頭遭人追斬,身中三刀受重傷,雖然接受手術後保住性命,但右手四條手筋全被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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