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官體諒非禮案被告難識女仔

【本報訊】在青年中心工作的卅七歲活動男幹事,在中心內認識十一歲女童後,去年兩度應女童邀約上她家陪伴過夜,期間他強吻及濕吻女童,二人兩人更一起睡過夜,直至女童母親發現二人的同床親密照而揭發事件。男幹事早前在觀塘法院承認兩項非禮罪,昨被判罰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判刑時指二人年齡差距大,但體諒被告身材矮小「五呎唔夠」兼其貌不揚,「識女仔」的機會較少,故有女童邀約而忍不住發生親密行為。

辯方求情指,卅七歲被告李家樂因患羊癇症及外形問題而自我形象低落,強調被告與事主並非師生關係,且亦是事主主動邀約,兩次的「過夜」均只有親吻,沒有其他動作。

求情稱只親吻11歲事主

裁判官更不諱言,被告個子小及其貌不揚,認識女孩的機會較少,而案發時是事主邀約,「你去陪下佢」期間卻與她接吻;考慮被告初犯及沒有預謀,故給予被告機會判社服令。

案情指被告在一二年於大埔某青年中心工作,一三年認識事主。去年六月七日及十日,被告應事主要求,深夜上門她將軍澳的家相伴,兩次均有親吻事主,其中一次更「伸脷」觸碰到事主牙齒,然後二人一同睡覺。事主母數日後發現女兒的手機有相關相片而報警。

案件編號:KTCC 523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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