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國安法與香港

正因為國家安全法律對屬人管轄強調的需要,所以在新版的《國家安全法》中,作出了對中國公民身份的強調,並因而形成了第十一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的說法。

可是,《基本法》中已經有第二十三條關於要求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確保國家安全。由於性質相同,所以《國家安全法》並不適合直接由附件三而引入,並適用於香港。新國安法以第四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來說明此點是適當的,也是重新肯定了《基本法》的地位。

以上是新國安法對屬人和屬地原則的解說,可是進一步核心的問題在於以下兩方面:第一、《國家安全法》的條文基本上屬於指導性質,有關規定可以如何執行的問題。例如中國《刑法》和《國家安全法》如何結合,使《刑法》中的相關內容能夠切實執行作出規管。第二、隨着美國反恐法律的發展,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國安法律在包括屬地和屬人等法律上的管轄概念,例如美國主張提前打擊,以及不管是甚麼國籍的人士、在全球任何地方,只要被認為進行將會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行為,美國均會實施執法打擊。

《國家安全法》的保護主體是國家利益,這決定了國安法律跟其他法律從性質到立法上產生不同。新國安法帶來上述一系列立法技術問題的討論,也引發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新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