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國家安全法》,經國家主席習近平即日簽署主席令後,即時生效,在香港受到廣泛關注。新聞界尤其在意今後到內地採訪時,會否一個不留神踏進雷區,而誤墮法網。
在「一國兩制」的憲政安排下,正如人大法工委發言人指出,國安法不會在港實施,因為該法並未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不過國安法有兩處提及香港與澳門兩個特區,包括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三款,其意含的重要性不應低估。
法工委發言人直言,港澳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政府,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雖然國安法不在香港實施,但特區政府應按《基本法》的要求(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行制訂相關的法律。
國安法涵蓋面極闊,由叛國、分裂、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網絡攻擊、民族分裂,以至不良文化的影響等等,無不一一觸及。將來二十三條立法,勢必引起港人高度關注與緊張。特區政府何時進行立法,是一個極敏感的議題。
近年政府常被媒體追問立法事宜,政府的官式回話,總說本屆政府並無迫切性去考慮立法,有時更明確表示「並無計劃立法」。問題是,經過去年規模龐大、時間長達七十九日的佔領運動之後,在中央眼中,是一次「顏色革命」的香港版。中央要求特區政府加快立法步伐,實在不難理解,政治壓力自中央而下,乃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