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時效60年 官地難逆權侵佔

霸地十多年後可否提出逆權侵佔?法律界人士稱逆權侵佔需大量證據,證明佔用者連續佔領土地,而侵佔官地的法定時效比侵佔私人土地長,難度更高。

須證未曾受「干涉」

律師黃國桐表示,現行法例私人土地的侵佔時效為十二年,官地則為六十年,過往侵佔官地的成功案例不多。他指出,霸佔必須持續出現,且未有受到業主干涉,侵佔才有機會成功,「如果(政府)出信趕人走,當然算係干涉。」黃謂,提出逆權侵佔者「好難直接證明自己一直(在土地上)存在,要搵好多點點滴滴」。他解釋,雖然侵佔者可主動向法庭提出逆權侵佔,但實際上,逆權侵佔一般會用作被收地時的抗辯理由,鮮有用作主動霸地,「多數唔係攻擊嘅矛,係一個用作保護嘅盾。」本港現行的《時效條例》為逆權侵佔提供法律基礎。法例列明,在一定年期後,只要侵佔者能證明其持續並實質佔有土地,及證明管有該土地的所需意圖,則有機會成功逆權侵佔;侵佔成功後,業主不得再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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