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法律政策與社會運動

六月二十六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裁決,判定同性婚姻將在美國合法化。估計這個問題接下來,會引出更多社會爭議。

五比四的判決比例,其實也在側面反映出美國社會在這個問題上的嚴重分歧。正如一九七三年羅伊案所引發的婦女墮胎權利爭議一樣,本案也將引出諸如宗教背景學校和機構應該如何對待同性婚姻學生、對待同性戀者收養小孩等一系列問題。羅伯茨大法官在反對意見中也提及,可以預見這些爭議也遲早會被提起訴訟。

本案援引了兩個重要案例(Lawrence v. Texas案和United States v. Windsor案)中的觀點,一貫支持了維護同性戀者權利的立場。案中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辯論大致可以分為兩方面:第一,在實體法律上,同性婚姻權利是否屬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指的「基本權利」,或者是否應該對同性戀者給予平等保護。第二,在法律程序上,這一問題是否應該通過立法程序來處理,還是應該由法院通過司法程序來作出裁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使美國成為世界上第二十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並從法律層面反映出這幾十年來人們對婚姻形態的爭論。更重要的是,正如甘廼迪大法官援引孔子和西塞羅的說話,指出婚姻作為人類普世制度的重要性,作為規範社會制度的法律,該如何應對這些社會變遷?法律政策對社會運動又該採取甚麼立場?這些都將會是法學界的重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