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開定門等佢找完錢先落車,點知個司機係都唔肯找,仲突然開車諗住走人!唔找錢都算,但開住車門都照開車,完全唔理乘客安全!」梅小姐早前在港鐵烏溪沙站登上一輛新界的士前往西澳村,車資為十八元五角,梅以二十元紙幣支付,打開車門準備下車之際,司機突然開車擬離去,拒絕找贖餘款,令梅大感不滿。
運輸署發言人稱,的士服務受《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約束,警方則負責執法及檢控工作。發言人強調,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士司機須有禮貌及守規矩,並採取合理預防措施,確保車內或上落乘客的安全,倘違反有關規例可處罰款三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現有條例亦訂明,的士司機在提供服務時,須攜帶一定金額的硬幣以作找贖,否則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二○一四年就的士司機服務態度及找贖方面的投訴分別接獲一百一十五及二十九宗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