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對待死刑的態度

近期內地網絡上一個關於「支持販賣兒童判死刑」的貼子掀起了民眾對待死刑態度的巨大爭論。

支持死刑者建議國家改變針對販賣兒童者的法律,要求賣孩子和偷孩子的均應處以死刑,買孩子的則判無期徒刑,以嚴刑峻法震懾拐賣兒童的犯罪。有人甚至質疑,按照內地法律,販賣五十克以上的海洛英毒品都能判處死刑,難道販賣一個孩子帶來的社會危害性還比不上五十克海洛英?反對者則認為這與國家慎用死刑的法律精神相違背,且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從現實角度而言,如果一律處以死刑,犯罪分子有可能破罐子破摔,反正拐賣一個也是死刑,拐賣多幾個也無所謂,更有可能在逃跑時將被拐賣兒童滅口,反正拐賣和殺人都難逃一死。

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內地法律規定了三個量刑層次,包括: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次,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例如拐賣三名以上兒童;或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等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也即是說,拐賣兒童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卻非一律判處死刑。

當絕大多數內地網民為「支持販賣兒童判死刑」點讚,或許解釋了在廢除死刑已成為全球趨勢的今天,內地法律則不能不考慮社會的文化傳統和倫理道德等綜合因素而作出保留。

可是在執行時,必須對之慎用和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