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票指控嚴重 長毛須交代清楚

【本報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前日向傳媒自爆所謂的「一億買票」事件,但未有向廉政公署舉報,多名法律界人士均不認同其做法,要求他公開更多資料。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出,投票是立法會議員的公職,若有人提供利益以影響議員履行公職,均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的「賄賂」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廉署應主動調查事件

他續指,根據有關條例,任何人只要承諾或答應提供利益,不需真正已經提供,就已可構成犯罪,而同樣地,公職人員一旦答應或同意接受有關利益,不需真有收過利益,亦屬犯罪。

就是次情況而言,查錫我指需視乎梁國雄會否交代誰人向他提出「買票」,否則廉署將難以調查。即使梁肯提供有關資料,但若提要求的只是第三者,真正提供利益者另有其人,亦會增加廉署的調查難度,但能否查出真相仍需要視乎具體案情而定。

大律師陸偉雄亦說,梁國雄有責任主動向廉署舉報非法行為,並提供「買票」的詳細資料,否則只會令利益提供者逃之夭夭。他認為廉署等執法機關應主動接觸梁調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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