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生代表在一個集會上焚燒《基本法》,並揚言港人要「重新修憲」,此舉動令人側目,但亦同時反映出這些年輕人對《基本法》內容和制訂過程缺乏認識,如果他們有所認識,便應明白到《基本法》其實是港人的「護身符」,撕掉這張「護身符」,吃虧的是自己。
一九九○年四月頒布的《基本法》,是經過內地和香港精英歷時四年零八個月認真研究,反覆推敲,並曾「三上三落」,充分吸取香港各界意見制訂而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由五十九人組成,其中內地委員三十六人,香港委員二十三人。按照規定,《基本法》的所有條文、附件和相關文件,必須經過全體起草委員至少三分之二贊成才能通過。換言之《基本法》每一條條文,如果香港委員全部不同意,都不可能獲得通過。
其中不少條文,是由港方草委提出來的。例如,當前爭論激烈的普選行政長官的提名委員會,就是由港方草委提出,最終列入附件一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之內。當時提出這個辦法,目的除了要體現社會四大界別的「均衡參與」,還為了防止來自各方的干預。今天反而引起爭論,可說始料不及。
《基本法》最大作用,是為香港可在「一國兩制」下「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提供了法制保障,賦予香港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權利。
很難相像,若然失去了《基本法》的保護,港人還可以有今天那麼「自由」甚至「任性」嗎?
所以,拋棄《基本法》,十分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