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位於中環蘇杭街及皇后大道中交界一幢商廈的大業主,早前被票控於前年八月至去年一月間,沒有遵從「改善消防安全令」去改善該廈的消防裝備,擁商廈的大業主今年一月被定罪及罰款三萬八千四百元,大業主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高院昨指,原審裁決無不穩妥,因此駁回上訴;但同時指出涉案的《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部分條文意思含糊,建議律政司應考慮作出修訂,以免除不必要爭議。
上訴人是擁有該商廈的傑才發展有限公司,其公司代表是蔡炳榮。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六(五)條訂明,有關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有權在消防處根據該條例提出申請的聆訊中作出陳述。
案件編號:HCMA 9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