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各業都在探討網購,但因在徵稅問題上存在不少「灰色地帶」,讓不少商家望而卻步。究竟應該以公司還是個人名義註冊網店?網上營利所得應該納增值稅還是企業稅?問題層出不窮。
上月初,國稅總局出台《關於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指出「各級稅務部門今年內不得專門統一組織針對某一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全面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以支持「處在起步階段、規模不大但發展前途廣闊、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經濟形態」。
有電商行業人士將其解讀為,國稅總局這份《意見》文件,其精神就是杜絕地方稅務部門選擇性執法,凡是按照國家規定應該徵稅的企業和個人都應該納稅,不應該單獨針對某一類企業或業態。筆者更認為,此《意見》主要是為推動電子商務發展而提出的,目的就是想消除目前網購稅收「各處鄉村各處例」的狀態,為制訂統一的規範打下基礎。
據了解,現時,「B2B」(企業對企業)和「B2C」(企業對個人)電商模式,基本已納入稅務體制之內,只有買賣雙方均為個人的「C2C」模式,在納稅方面仍有爭議。電商作為商業活動,遵守商業條例無可厚非,如此一來對實體商店亦較為公平。
統一徵稅的好處,是有助營造規範、合法、公平的網購環境,有利電商長遠發展。對國家來說,網購愈普及,稅收會愈多;對有意參與電商的企業或創業者來說,全國稅制統一,有法可依,便不會被各處不同的「鄉例」弄得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