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收數公司追收債款時,會派人到目標單位淋紅油或寫大字報,目的是以恐嚇方式迫使債仔現身,再以暴力毆打事主迫使其還錢,警方發言人指出,在一二年至一四年分別接獲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八宗、一萬零三百三十四宗及一萬零一百七十宗與收債活動有關的舉報,刑事毁壞(包括潑漆及把膠水注入門鎖等)是最常見的收債刑事案件舉報,約佔五成五,其次是刑事恐嚇,約佔三成五。
根據現行法例,財務公司需要遵從《放債人條例》,向警方及公司註冊處申請牌照,才可經營放債業務,《放債人條例》禁止放債人、其委託人或代理人等,向借款人或擬借款人為其借貸而索取任何報酬,如顧問費或服務費,違者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至於財務公司,則受金管局的指引規管。如有銀行、持牌放債人或其他財務機構所聘用的收數公司,涉嫌以不良手法或違法行為追收數項,警方會因應案情作出跟進,包括通知相關監管機構,以及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
至於收數公司以尋人及寄信要求回覆等手法,律師黃國桐表示,收數公司的手法低劣,但未有觸犯法例。他指:「收數公司唔係扮警員或者公務員,只係扮親朋戚友,唔算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