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指令回收龍角散 衞生署越權

衞生署去年三月指日本藥品「龍角散免水潤草本即溶爽口飴」的「薄荷味」及「蜜桃味」兩款產品,含有未經註冊中成藥,指令進口「龍角散」批發商要全面回收該兩款產品。批發商早前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昨裁決指,《中醫藥條例》只授權衞生署主動檢取、移走及扣留未經註冊的中成藥;但無授權衞生署指令他人回收產品,故有關決定屬越權行為,裁定批發商得直。

惟法官指出,原本要頒令撤銷衞生署該項決定,以及下令署方要把已回收的產品歸還批發商;但基於衞生署代表律師在聆訊期間,指案件涉及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故昨日暫不頒發正式命令,待聽取與訟雙方再陳詞後,始作正式頒令。

署方研判詞再作行動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會在研究判詞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考慮下一步行動。批發商回應指,現與律師研究判詞。

法官表示,接納申請人民興藥品代理(國際)有限公司的陳詞,指「檢取、移走及扣留」與「回收」是兩回事,前者是主動由某地或某人手中取走一些物品,後者是要求某人收回一些物品,就算《中醫藥條例》之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也不代表「檢取、移走及扣留」權力附帶有「回收」的權力。

雖然衞生署反駁指,要署方在每一個銷售點檢取疑違規產品是不可行,故條例是隱含授予衞生署「回收」的權力;法官指法庭不可因為「較方便」,便裁定法例隱含地授予署方該權力。此外,法例授權衞生署檢取的是「中成藥」,並非「懷疑中成藥」,衞生署的決定屬越權。

回收機制僅予批發商

另外,衞生署辯稱《中藥規例》設有回收機制,即賦予署方「回收」的權力;法官卻指該機制是給予批發商而非衞生署,當批發商認為產品安全和質素令人關注時,可自行或按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中藥組的指令回收產品。

而且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表明,衞生署在事前並沒有諮詢過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也沒參與有關決策過程;即使衞生署是代中藥組行使權力,也不是合法行使。

案件編號:HCAL 6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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