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原審官過火 販毒案重審

【本報訊】涉嫌於三年前在旺角販運約廿五克「冰」毒的男子,經高院審訊後於去年被裁定一項販毒罪成,判監七年半。他提出上訴,上訴庭指原審女法官潘敏琦在指引陪審團時用詞過火和不當,於上周推翻原判,昨以書面交代理由,但鑑於案情嚴重和證據充分,下令重審案件。

上訴庭指,上訴人羅海富辯稱被警員插贓嫁禍,終審法院和上訴庭一直以來都強調,審裁機構不能因為控方證人是警員,就認定他們是較可信的證人,但原審女法官潘敏琦在指引陪審團時卻說:「你哋認為被告所講,呢個本案嚟講係一班無法無天嘅警員明目張膽插贓嫁禍畀佢呢個講法係咪事實呢?」

陪審團或遭錯誤指引

上訴庭認為,潘官的用詞不僅過火,連同上文下理,更有邀請陪審團否認羅聲稱被「砌生豬肉」的意思,有可能令陪審團誤會警員的證供比較可信及警員不會明目張膽地誣陷羅,這是錯誤的指引,令定罪不穩妥,故判羅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 28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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