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一地兩檢難推行?

香港高鐵的一地兩檢,似乎難以實行;阻撓者不是中央政府,而是特區政府的律政司。我們都知道香港的司法並不獨立,反對一地兩檢的大有可能是律政司的英國(包括華裔)的司法人員。他們反對的理由是《基本法》規定,內地官員不能在香港執法,似乎是律有所據,名正言順。

不過,香港之內也有外國領事館,它們實行一定程度上的治外法權。特區還有中央政府的外交專員公署,那是行特區之法抑或是中央之法?還有中聯辦,中聯辦的官員是不是中央官員?肯定不是特區官員,他們在香港是執行中央命令和依從中央法律,或許有一個同時遵守香港特區法律的雙重性質。

至於駐港部隊又怎樣呢?當然這是《基本法》規定,依此便表明中央法在港由中央官員執行,並不是甚麼不合法理之事。一地兩檢在英國與法國的高鐵是在巴黎執行,兩個主權國家還可以有例外,香港的一國兩制為甚麼要僵硬地禁止在港的一地兩檢。在深圳一地兩檢卻可以,那是中央政府修例解釋容許,為甚麼在香港不可以修例容許呢?

香港與內地不可能在一國兩制下隔絕。從國家主權、利益和香港利益看,一地兩檢促使內地兩制交流融合,是絕對要推行。怎可把香港與內地相比英法、美加等國與國之間更難相通?假若不是有關官員愚蠢便是有英國人的陰謀來諸多阻撓。港珠澳大橋已是大白象,高鐵也要變大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