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過去的星期日是母親節,以香港人的慶祝習慣,大概又會是和母親上茶樓、一家吃一頓飯等指定動作。然而,在舉家慶祝時,還需要上班的母親卻仍在默默地貢獻社會。香港的工作環境特殊,工種多樣化,各自有其經營之難處,要處理勞工問題從來都不可一刀切。
一個令人關注的事情是,每逢母親節都有調查表示,由於工時過長,以致在職母親無法和子女好好溝通。團體的建議大多是要求政府就標準工時立法,彷彿只要有了標準工時,在職母親便可和子女多溝通,一切問題都可解決。
然而,正因香港工種複雜,每個行業又不一樣,訂立標準工時並不容易。不少工會朋友提出以「先立法、後豁免」的形式來為標準工時立法,聽起來這個建議很合理,因為一來可以有了法定的標準工時,二來可以有豁免的方法,正是照顧了勞方權益和工種複雜這兩方面的考慮。
一個實際問題是,當某一個工時變成了法定標準工時後,那麼這個工時便有了立法基礎,其他工種想將工時更改的話,便得以立法形式來申請豁免,但以現時立法機關內的行事效率和政治生態,要申請工時豁免便有不少難度。在知識型經濟的大方向下,新的工種和以前的大大不同,以標準工時形式規管工作時數,缺乏靈活性的情況便容易產生。這是我們在處理立法標準工時上的重要考慮。
在這裏,筆者要強調,以一刀切形式立法,再以每個工種豁免的方法來行事,在理念上和操作上有其值得深思之處,不能簡單的從事。
那麼,是否標準工時完全不適合香港?答案當然不是。在一些特定的工種上,定下一個標準工時是可行的,但這卻取決於工種的性質。若果是一些以時薪計算的工作,在技術上會有難度。理論上,每個工作都應有其下班時間,也就是說每個工作都可用時薪來計算,這個說法明顯和知識型經濟下重創作的工種不同。在這點上,筆者想指出的是,如何界定可用時薪定義的工作有其困難,若以這個基礎來制訂標準工時,當中的爭議必定不少。
從豁免的角度看,假如「先立法、後豁免」有操作困難,我們又是否可以反過來,以「先豁免、後立法」的方式來處理標準工時?所謂「先豁免、後立法」,就是先以豁免形式來對所有工種工時不作標準制訂,反之是某些工種需要立法規管標準工時的時候,才以立法形式來規管。不過,這個做法和先前提到的「先立法、後豁免」是反過來的概念,以勞工團體在爭取標準工時上的叫價和努力,要勞工團體接受這個方案機會渺茫。
其實,在不少諮詢裏,各界對標準工時的意見都是眾說紛紜的。在數據上,大致是薪金較低的人士,其要求立法定下標準工時的訴求強烈;反之在較高薪的人士中,其反對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的百分比大升,當中已可見到兩者的分別。可以這樣說,低下階層在勞工市場的議價能力較低,他們希望可以藉立法來解決工時過長的問題;而在較高薪的上班族裏,他們反過來希望在工時上少點規管,而一個現實是,高薪背後包含了不穩定工作時數,要高薪放棄了這個工時彈性,等於削減了其潛在的發展機會,是以高薪和低薪人士對制訂標準工時意見南轅北轍。
標準工時已變成一個政治化的議題,尤其是今年的區議會和明年的立法會選舉,標準工時都會是各方民意代表的表現機會,要在顧及全局的環境下理性地討論標準工時愈來愈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