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談起政改方案,他質疑這不是真普選,理由是他認為中央在提名委員會的安排,是為了使只有愛國愛港者才可出為參選人。不過,愛國愛港的提法是空話,怎樣證明某人愛國愛港?是他們在法律上宣誓?但怎樣證明他們背棄誓詞,抑或遵守承諾?有甚麼客觀標準證明?即使今天證明他愛國愛港,明天他改變心意,中央又奈他如何?有甚麼方法可證明他不再愛國愛港?
當中央上至政治局常委、中央軍委副主席都可為私利而犯法違紀以至賣國。在內地,即使在共產黨執政體制內也沒法保證愛黨愛國。懲治他們只是事後孔明,捉不到的數目還多呀!在香港,中共未掌握全部權力,單司法便操於英國之手,怎樣可以要求愛國愛港呢?當上任民建聯副主席是外國人,政府高官、建制議員、也包括民建聯一類愛國愛港組織不少人有外國居留權,特別是居英權,中央怎樣要求、保證愛國愛港呢?
由於愛國愛港的標準虛幻不實,在政改方案的提名委員會裏,中央只是依賴各種各樣的政治力量,才可以相信會選上它屬意的人選。若這些政治力量出了問題,中央的相信便變成誤信。方案裏的提名委員會並不全屬委任,在機制本身便可容許眾多變數。決定結果的不是機制,而是機制以外的種種政治因素,包括甚麼人出選。
中央的考慮從來都是短視。回歸前改單議席選舉制為比例選舉制,以為可以為民建聯開路,結果造就了激進派。為政不求王道,只憑詭計,終會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