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藏攻擊性武器 自衞難作抗辯理由

【本報訊】擔心遇劫「佗槍」揸的士,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在法律上任何人不能持有攻擊性武器,即使有人聲稱用作自衞用途,亦可構成「藏有攻擊性武器」,原因是為了避免不法之徒有機會借用法律漏洞,被截查搜出武器時,以保護自己為藉口。陸續指,過往曾有案例顯示,的士司機為確保自己工作時的人身安全,在車內放置壘球棍以備不時之需,最終亦觸犯法例,所以相信今次「的士姐」亦未能以自衞,作為一個有效的抗辯理由。至於防狼器或生果刀等物品,亦可當成攻擊性武器。

業界促裝透氣防盜板

事件在的士業界引起熱議,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的士分會主任杜燊棠指出,曾聽聞有的士司機為保障自己安全,於司機座位下擺放「拆胎匙」,被發現時可稱作爆車胎或換胎時使用,藉此避免觸犯有關法例,不失為「就地取材」的自保方法。

杜又補充,曾向運輸署要求在車內加強的士司機的保安設備,例如在司機及乘客之間,加裝一塊透氣防盜膠板,除了減低司機被人扑頭或箍頸的機會外,同時不會妨礙車資找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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