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正在討論的是體制,甚至是政治學上的一個新嘗試:在單一制國家之內,如何結合中央任命,由當地居民進行選舉產生地方長官。
單一制國家的地方化改革形式是多樣的。法國巴黎改革以類似議會制來產生市長,但中央政府則保留大量直接管治權力。要言之有三個主要方面:第一,在教育、公共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地方政府只可以按中央政府的既定政策執行,地方政府的自治程度是非常低的。第二,法國中央政府還會委派專員到地方處理事務,例如針對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等方面,地方政府無決定權。第三,中央政府派駐地方的專員,如果認為地方民意代表機構的行政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時,可以提交行政法官進行審查。
相對巴黎在地方化改革以後所享有的權力,香港在單一制國家當中的地方授權算是非常高的。當然由於各地方的政治運作系統設計不盡相同,所以各地方的制度很難直接比較。例如巴黎實行類似議會制,香港則是提名委員會然後普選的制度。法國中央政府對巴黎市的直接管理程度很強,香港則擁有高度自治。可是從這當中讓我們明白,去討論中央政府對一個地方政府作出授權時,並不能夠單純考慮地方長官的產生辦法,還應該包括整個制度的權力分配安排,地方長官只是整個權力制度和中央授權內容的其中一個環節。
如何達致《基本法》第四十三條中所規定的「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取得平衡點,是今天我們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