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輻射物質氚氣來發光的出路及方向指示牌,屬同類產品中最節能,近年於外國大行其道。不過,本港負責監管的輻射管理局近月卻刻意刁難,疑打殘這種自發光指示牌,有商場早前提出續牌申請,局方卻提出奇怪要求,要求商場須找並非消防承辦商的督導人,檢查被視為消防設備的指示牌,更要每季執行檢查。該局在審批不同商場的申請時,欠缺統一標準,結果部分商場被迫走回頭路重用較不環保的電子指示牌。立法會議員批評部門規定欠清晰,有檢討必要。
為符合消防標準,不少處所均設有具發光功能的出口或方向指示牌,於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指示出路。除依靠電力發光的指示牌外,以輻射原料氚氣發光的自發光指示牌,早已被消防處認可為消防設備,批准在港使用,機電工程署更指指示牌有效節能,鼓勵市民及商家使用,現時部分購物商場及交通要道均可見到。
根據規例,相關產品由衞生署轄下的輻射管理局(下稱輻射局)管理,用家必須證明處所無法使用電力,才可使用氚氣指示牌。另外,如指示牌的氚氣總活度多於一千吉貝可時,用家須向輻射局申領牌照;總活度低於一千吉貝可,則可申請為期三年的可續期豁免。
雖然早於○○年,自發光指示牌已獲消防處批准在港使用,惟輻射局卻被指阻撓使用。專營氚氣指示牌的公司負責人陳瑞麟指,一個使用自發光指示牌多年、位於港島區的商場,早前向輻射局申請續牌,對方卻要求續牌後必須每季提供檢查報告,並須督導人(即負責確保指示牌日常運作正常的人)簽署,「根據消防條例,消防設備只可以由合法嘅消防承辦商檢查,同簽發檢查報告,雖然我係督導人,但我都唔係消防承辦商,簽咗會唔會係犯法?」
由於商場的指示牌總活度符合豁免申請牌照條件,陳瑞麟遂於拒絕輻射局發牌要求後,提出豁免申請牌照,惟卻遭輻射局以無法證明處所並非無法供電為由拒絕,「商場用咗個牌十幾年,點解輻射局要到依家先話佢非無法供電?而且相關指引根本無講點先叫不可供電,咁任何地方拉條電線都供到電啦!」他批評輻射局欠缺清晰指引,故意刁難用家,日前已就事件去信申訴專員公署要求跟進,而相關商場則已拆除氚氣指示牌,重新換上以電發光的出路指示牌。
除該個商場外,葵涌一個商場早前欲安裝自發光指示牌時,亦遭輻射局諸多留難,例如要申請人提供樓面圖及相片、商場電力供應線路圖等複雜資料等,當申請人去信該局查詢所需圖則及批圖準則時,該局卻拒絕解答,最終該商場撤銷申請,但另一商場申請安裝自發光指示牌時,卻毋須提交電力供應線路圖,便獲批准使用,令人覺得該局並無統一準則審批申請。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輻射局規定確有含糊之處,部門有檢討必要,又指既然指示牌能節省能源,各相關部門就應跨部門合作,以推廣指示牌安全地在本港應用。
輻射局發言人表示,氚氣自發光指示牌須以拯救生命為目的,及在使用電力不可能或不可行的情況,有關場所始能符合使用有關指示牌的正當性要求的原則。至於督導人,需最少每季檢查相關指示牌一次,以確保其輻射安全及完好,是否合資格的消防承辦商,並不在《輻射條例》規管的範圍之內,現時該局發出十七個放射性物質牌照,相關的氚氣指示牌有九百六十一個。
消防處發言人則稱,氚氣指示牌是可以在本港使用的消防設備,而使用氚氣指示牌時,應符合輻射局所訂出的要求。
文/圖:專案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