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選舉和資金

在美國選舉中,一九七六年的「伯克利訴法雷奧案」(Buckley v. Valeo)審理了關於競選經費安排的訴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指:「在各種活動中,對個人或團體在政治溝通上所花費用作出限定,必然會限制所討論的問題的數量、探究的深度以及受眾的人數,從而使表達量減少。因為在今天的大眾社會中,幾乎所有溝通手段都需要花錢。」此案結果確定了只要競選經費來自私人捐款,候選人在支出時便沒有上限。

此案緣於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關於言論自由權利的爭論。當時的《聯邦競選法》規定競選支出上限,試圖使候選人不受制於那些給予捐款的利益團體。但反對者認為,限制競選支出違反了憲法當中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而若候選人能籌集到資金,就應有權去決定如何花掉。

至此,資金在美國選舉中的角色已很清楚。但其實在任何選舉中,花錢是必然的,原因之一是現代社會中,普羅大眾一般無法充分認識候選人,故媒體宣傳便成為非常核心和關鍵的渠道。伴隨着這個狀況而出現的,是一種專門進行選舉工程和相關公關宣傳行業的誕生和蓬勃。可以說,現代選舉中,原來為了選賢與能的目標,隨着社會的複雜化和分工化市場運作,公關宣傳的作用愈來愈重,甚至某程度上成為其中的主導力量。

從美國總統選舉的制度、結果和花費的關係分析,這些都是選舉政治必然的後果。背後的道理、發展和結果,是我們討論推行選舉制度時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