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核心最關鍵的要素在政制發展部分,如何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最終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雙普選」,也是最具爭議、鬥爭不絕的部分。這個問題解決不好足以毀掉整個「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毫無疑問,解決這個問題難度極大。從中英談判香港前途、起草聯合聲明時就如此。對此雙方爭執到最後一刻,北京才肯接受「選舉」字眼,之前北京一直堅持寫「協商」。
在起草制訂《基本法》時,政制部分更是爭執不休,核心問題還是特首和立法機構如何普選產生、幾時產生。當年各派各界的方案五花八門,英倫也有參與意見。因為中英雙方都需要香港九七年前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
經過反覆討論和爭執,《基本法》中總算有了「四十五條」的承諾和寫法。短短一段話,是原則,也是方向。
回歸後,政改和普選的爭執集中在時間表及路線圖上,朝廷步步為營。在二○一○年回歸十三年時應允了二○一七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及之後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然而從二○一二年開始「本地立法」實踐這個問題時,爭執再起且更加激烈。因為普選行政長官的「路線圖」朝廷安置了「篩子」,設置了「反對中央的人」不能參選的框架。這和香港人爭取多年的「民主普選」有很大的落差。然而在朝廷和香港愛國愛港陣營則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是必須的,因為這關乎一國和中央的權威,關乎「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而這些正是「一國兩制」首先要堅持的前提和得以貫徹的基礎。於是,香港是否實現普選、甚麼時候普選不是問題,實現甚麼樣的普選才是問題。北京要的是「一國兩制」特色的普選,中國特色的普選,有別於西方民主的普選,然而很難說服港人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