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 《爽報》藐視法庭案9‧10開審

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及已停刊的《爽報》,於前年三月就大角咀夫婦被殺及肢解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派記者往探監,訪問案中被控謀殺的兩名死者幼子周凱亮,並刊登內容涉及周犯案動機的報道。律政司在四個月後分別入稟高院,控告兩報時任總編輯及兩名負責報道的記者藐視法庭。不過自律政司入稟後,法庭一直沒有處理該三宗案件,但隨着肢解案今年三月審結,周亦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監禁後,藐視法庭案終有新進展。法庭已將壹傳媒該三宗藐視法庭案一併定於九月十日於高院開審,預計審訊兩天。如最終裁定藐視法庭罪成,意味着壹傳媒將會就其作為負上沉重代價。

可判無上限罰款監禁

藐視法庭罪屬刑事檢控,律政司是次引用《高等法院條例》下的《高等法院規則》第五十二號命令,申請「交付羈押令」用以懲罰藐視法庭人士。律政司提出申請後,需先獲高院批予許可,才可正式進行;如經聆訊後裁定藐視法庭的指控成立,便可頒發交付羈押令,向被告一方判處罰款及監禁,刑罰並無上限。

黎智英旗下的《蘋果日報》及前年十月停刊的《爽報》,在前年三月十七日,即周凱亮被捕後兩日遭正式起訴謀殺罪,案件進入該刑事案的司法程序後,仍派記者到小欖精神病中心訪問正在還押的周,並於同月廿日分別在《蘋果日報》及《爽報》登出報道,由於內容不乏周解釋殺人動機及犯案心態等情節,可能干擾日後的刑事審訊。兩報的報道隨即引起各界嘩然,警方其後亦表示介入調查及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根據法例,任何可能損害司法程序裁決或干預司法公義的刊載,也可能構成藐視法庭。兩篇報道刊出後兩個月,律政司向兩報發信,限令兩報就可能藐視法庭一事,於十四日內作書面解釋。同年七月,律政司正式作出兩項入稟,分別控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其時任總編輯張劍虹、以及爽報有限公司及其時任總編輯李彭基,指二人涉藐視法庭,要求高院頒發交付覊押令。同年八月律政司再入稟,控告負責該篇報道的兩名《蘋果日報》記者陸羽平及羅日昇藐視法庭。

控告兩總編及兩記者

不過律政司入稟後,法庭只在前年十至十一月間就兩名記者涉及藐視法庭的原訟傳票作出聆訊排期,但後來又將之取消,其後亦一直未有排期,換言之案件從未正式在法庭處理過。直至今年三月,該宗肢解案正式審結後,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時指,因訴訟各方需按照法庭指示,為避免藐視法庭案影響謀殺案的公平處理,才在相關謀殺案聆訊完結後為藐視案定下審訊日期。現時在肢解案完結約半個月後,法庭終就該三宗藐視案定下審訊日期。

案件編號:HCMP 1851,1852,189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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