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區鄉事委員會主席兼河上鄉村長侯志強,被指聯同一名地產代理指示泥工,向同村老婦的農地倒泥毀壞,而遭興訟索償一案,案件上月在高院經審訊後,法官昨裁定老婦劉愛嬌勝訴,侯與地產代理需賠償共一百四十一萬六千元兼付訟費;法官更強烈斥責侯無視法紀,就算政府部門介入亦置諸不理。惟本案仍未平息,民事案甫完結,又爆發紛爭,侯與劉婦昨在涉案農地附近「狹路相逢」,再互相指罵,侯稱遭人「篤臉」襲擊,劉事後更被警方拘捕。
原告劉愛嬌(八十六歲),被告侯志強及地產代理萬振成。原告丈夫是河上鄉原居民,一九六二年已在涉案農地耕種。在○九年七月十三日有推土機駛到原告農田,傾倒泥頭並推平農地,萬當時在場,原告一家報警,萬在翌年被法庭裁定刑事毀壞罪成。不過這並未能阻止傾倒行動,其後原告的農地更被建成道路、水池及圍牆,原告一家更拍攝到侯指揮泥頭車後,遂在一二年入稟,要求恢復土地原貌及向兩名被告索償。由於萬已承認責任,故審訊只處理聲稱與事件無關的侯志強之責任問題。
法官林定國在判詞評價與訟雙方的庭上供詞,指屬文盲的原告雖年邁,她兩名兒子亦對被告感怨恨,但原告一家均在庭上實話實說;反之兩名被告的口供並不可信,萬似乎想「一個人揹起所有責任」,幫侯洗脫責任,但萬之前被裁定刑毀罪時,其律師求情時曾說過「事情可能是侯所做」,故兩者說法存在矛盾。
法官重點批評侯志強,指他作供時「表現欠耐性、愛爭拗、喜自說自話不答問題」。又指侯一方面強調自己無私地服務村民,但對涉及本案的倒泥行為,卻表現得一無所知又漠不關心,實難自圓其說。法官更指侯輕視訴訟,面對原告的入稟,其抗辯書當時僅長十五段,只否認涉案並無其他回應;到他出庭時才首次披露其說法,可信性大減。法官因此接納原告一方的口供,裁定侯需對倒泥一事負賠償責任。
法官更嚴斥侯萬漠視法紀,以高壓手段向老婦施壓,就算政府部門插手,仍是以「夠膽就捉我」的態度來應對,因此要對兩被告作出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HCA 193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