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民聯大埔區區議員羅舜泉於二○○八至一三年間,要求四名議員助理在發薪前簽署收據,訛稱已收取薪金,羅之後持收據向區議會申領相關營運開支,並獲批款合共近五十萬元。羅因此被控四項欺詐罪,他昨在粉嶺法院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雖然辯方請求勿判處羅監禁,惟裁判官斥責羅不但利用員工對其信任犯案,更可能令員工遭檢控,明言判囚較適合,即時把他收押候判,但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四月十四日判刑。
現年六十歲的被告羅舜泉曾辯稱,申領開支時不需列明何時發薪,而被告在簽署收據後已經發薪,因此不屬違法。不過,裁判官表明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指收據上的用字淺白,收據上「收訖」解作「收妥」的意思,若員工在呈上的收據時未收到薪金,該文件便是失實和虛假,違反「實報實銷」的指引,事實上涉案四名助理是在簽署收據後相隔數天至一個月才獲發薪,其中一人更遭「拖糧」一年。裁判官指被告完全扭曲事實迎合自己的辯解,不合情理。
案件編號:FLCC499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