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國家賠償誰來埋單?

近日,福建省法院決定立案受理念斌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再次引起坊間熱議。九年前,福建有居民被人投毒致死,警方認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其後念斌經歷了十次開庭審判、四次被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二○一○年因最高法院發回重審,福建省法院撤銷了念斌的死刑判決,發回福州市法院重審。但福州市法院再次判處念斌死刑,其後福建省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念斌無罪釋放。

該案事關生死卻波折詭譎,大起大落,牽動人心。二○一五年,福州市法院依法對念斌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先支付一百一十三萬人民幣。念斌及其家人不接受,向福建省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補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年伸冤的費用共計超過一千五百萬人民幣。

或許在討論賠償多少才合理時,也應考慮這筆錢從何而來。《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實踐中,國家賠償往往意味冤案的塵埃落定,鮮見相關責任人被追責。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作出的賠償,其實是納稅人集體埋單。如果不落實追責機制,不約束公職人員謹慎行使權力,賠償多少只是數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