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交所欠薪案 張震遠認兩罪

已被頒令清盤的香港商品交易所涉拖欠一名前僱員近卅四萬元薪金案,公司主席兼董事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事後被勞工處票控。張昨於九龍城法院承認「沒有在到期日內支付薪金」和「沒有根據判令支付款項」兩罪。辯方求情指張料會破產,亦無力作賠償。裁判官直言案情嚴重,或會判張入獄,現准他保釋至下月廿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始作判刑。

五十七歲被告張震遠,被控於去年三月十一日,未有支付事主馬兆龍於前年五月一日至前年八月卅日的欠薪;以及未有根據勞資審裁處在前年十一月十一日的頒令,向事主支付卅三萬九千多元。被告昨離庭時遭大批記者追訪,但他將手放在嘴邊作出「拉拉鏈」動作,以示「封嘴」。

辯方:律師費由家人支付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婚,育有三名子女,曾任多項公職,對社會貢獻良多。惟被告現時失業,對事件感悔愧。被告曾因公司財困而借貸,以便注資六億元拯救,但最終失敗;而被告遭申請破產的案件,亦將於下月中在高院處理,料他將被頒令破產。惟裁判官斥責指,被告寧花錢聘律師,又向公司注巨資,卻不願支付屬九牛一毛的薪金予員工。

辯方解釋,律師費是由被告家人支付,又指注資可令公司繼續營運,員工不會失去工作。辯方明白賠償是有力求情因素,但被告不希望誤導法庭,以為他有力賠償。裁判官再質疑,被告有錢交罰款卻無錢賠償;辯方解釋,被告可向人籌錢交罰款。

五千元保釋金 亦需「講價」

裁判官指被告在案中違反法庭命令,案情嚴重,加上他拖延長達廿個月仍未支付薪金,金額亦不小,明言判監是合適刑罰。期間法庭下令被告交出五千元保釋金,辯方一度「講價」要求減少金額,最終同意支付。

案情指,事主案發時在商交所任高級企業傳訊經理,月薪五萬三千五百元。惟他於前年五月起被拖糧,最終於八月離職,拖欠薪金逾廿萬元。事主同年十月透過勞資審裁處向商交所索償,審裁處下令商交所及被告需支付事主欠薪和年假等共卅三萬九千多元,惟被告直至去年三月的限期,仍是分毫未付。

案件編號:ESS 14346-1434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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