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仁合夥律師行涉隱瞞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擔任合夥人的律師行,被指於十五年前代表一名曾患精神病的男客戶索償時違約和疏忽,現遭他入稟高院索償。入稟狀指,何的律師行當年明知原告曾患精神病,但未查明原告的精神狀況或把實情告訴法庭,也無要求法庭定下特別指示,令原告得不到保障。原告取得賠償金後受精神問題影響而隨街派錢和「掟錢」,並任由親人取去他的賠償金,最後導致他「人財兩失」。

入稟狀透露,原告於一九九六年委託被告何謝韋律師事務所代表原告,就一宗醫療疏忽事故向醫院管理局索償,被告於九八年底代表原告入稟高院控告醫管局。原告於九九年五月出現幻聽,被送入大埔醫院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療一個月。原告於九九年九月在精神健康惡劣的情況下,應被告的簽署文件,指示被告與醫管局和解,但他當時根本不理解和解的安排和其法律後果。原告於九九年十一月至○○年二月期間,要接受精神病科門診和住院治療。

未明內容 受壓下簽同意書

入稟狀稱,被告的職員於○○年四月要原告簽署和解同意書,原告當時雖表明不明白同意書的內容,但該職員卻叫原告不要把其患精神病的事告訴別人,否則醫管局會討回原告之前已得的賠償金,原告在受壓下簽了同意書。同年五月,高院在不知道原告精神狀況的情形下,批准原告與醫管局和解。醫管局同意支付一百一十萬元賠償金給原告,原告於九日後收到其中四十九萬元。  

病發亂派錢 妻攜女棄家

入稟狀指,原告於○一年與其第三任妻子結婚,兩人其後誕下一名女兒。自○二年起,原告受精神狀況影響,在不知情之下作出不正常的行為,包括送錢給身旁的陌生人和隨街「掟錢」,又容許第三任妻子由銀行提走他的賠償金。當賠償金散盡後,第三任妻子便與原告離婚和帶同女兒離家,原告已與她們失去聯絡。原告現指被告當年違約和失職,向被告索償。

案件編號:HCA 58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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